勞動法對公司員工的約束
發表時間:2018年06月07日
勞動法規對工作人員約束條件成立的條件
從“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有很多規章制度,但并非所有的規章制度都有勞動法的規章制度。只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規定的規章制度才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對職工具有約束力的規章制度。雇主的勞動規章制度對于有效約束雇員具有法律效力,應從三個方面來衡量:1,取決于規章制度的內容是否合法。這些規章制度的內容不能違背現行法律法規,社會公德。2,看是否有民主程序的規章制度。在完成民主程序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后,還應注意保留民主程序執行的證據。3,視規章制度情況通知員工宣傳。在宣傳和通知員工時,還應該注意保持證據的公開和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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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輯:廣州注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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