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推銷保險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我們國家相關稅收政策對殘疾人員給予了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但在操作上應履行相關程序,納稅人不能自行減免稅收。
根據《殘疾人保障法》第二條規定,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殘疾人經由殘疾人聯合會及有關權威機構認定后,由縣級殘疾人聯合會發給殘疾人證。就本例而言,在營業稅及個人所得稅上應注意以下問題。
在營業稅問題上,由于該營銷人員為殘疾人,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這里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是指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在營業稅的減免上,對殘疾人的減免是法定減免,并不是因為達到未達到起征點的問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未明確規定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必須經稅務機關審批的,且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無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納稅人可自行享受減免稅。
在個人所得稅減免適用問題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規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明確規定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必須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或批準后,方可減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因此該殘疾人員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方可減繳個人所得稅。殘疾人要享受減免個稅優惠必須履行以下相關手續:
(1)有關殘疾、孤老、烈屬證明的復印件并將原件交驗;
(2)取得收入的證明,其中從事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提供個體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身份證復印件;
(4)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因此,在履行相關減免手續后,扣繳義務人應根據減免后的所得依法履行個稅扣繳義務。這里還應予以明確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殘疾人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范圍的批復》(國稅函〔1999〕329號)規定: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一款及其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限于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稅法第二條所列的其他各項所得,不屬減征照顧的范圍。
文章編輯:廣州注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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