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立方概況
我國“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經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于1994年7月1日生效。根據“關于修改<公司法>決定的第一次修改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的第二次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2005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2號公告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執行共13章219條原文只有二十余條不變。其他條款和條件已被添加或刪除。新規定的數量略有下降,但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更為合理嚴謹。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更適合市場經濟的需要,體現了鼓勵投資,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廢除了許多不必要的國家干預條款,取消了“股份制公司它減少了強制性規范,加強了黨的自治。 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建設功能,為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股東權益保護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后,“公司注冊管理辦法”于2005年12月18日修訂頒布,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七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決定” 國會在其中對“公司法”進行了一些調整。 經修訂的“公司法”將于2014年3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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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輯:廣州注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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